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指学校举办的所有形式、各类层次的成人高等教育。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考核资格
第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和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 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全程培养方案》要求,学校实行选课制度。各函授站应以教学计划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工作。学生须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 课程考核前,各函授站需严格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并将学生有无考核资格的情况在考核前一周公布。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两天内向学校申请复议。学校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旷课时数达该课程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请假缺课时数达该课程时数二分之一以上;
(三)缺交平时作业二分之一以上;
(四)严重违反纪律;
(五)其他情形,经学校认定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
第六条 学生未选定的课程,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其考核成绩。
第三章 补考、缓考、重修、免修
第七条 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成绩按最高分数记载,且应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补考成绩仍未及格或未参加补考的,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的,须在考核前向所在函授站及学校提出缓考申请,办理缓考手续后方可参加缓考。缓考按正常考试程序处理。学生未参加缓考考试的,不再单独为其安排考试,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 (须有学校指定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因心理疾病不能参加考核的 (须有学校指定二甲以上医院或心理咨询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
(三)与校外重大考试冲突的 (包括公务员笔面试、职业资格考试、雅思托福等,需要出具准考证);
(四)其他经学校认定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予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按缺考处理,其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条 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应修读的课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
(一)复学、转站学生所学课程已通过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且学分不少于替代课程学分的;
(二)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已修读课程通过转出学校考核并合格,且学分不少于替代课程学分的;
(三)入学前,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并取得与我校函授、夜大学相同层次、相同专业本、专科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同课程的单科合格证者;
第十一条 免修课程以原取得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考核成绩。
第十二条 相同学历层次的已修课程可以申请免修;高学历层次的已修课程可以作为申请低学历层次课程免修、免试依据。
第十三条 申请免修程序:
(一)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向所在函授站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免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提供相关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原毕业学校或原就读学校的学籍档案材料或教务部门提供的成绩证明);
(三)函授站审查相关材料,将证明材料及加盖函授站公章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免修课程申请表》报送学校;
(四)学校复核相关材料,将批准与否的信息及时反馈函授站。
第四章 考核形式与要求
第十四条 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线上考试、开卷笔试、撰写论文(设计)、撰写调研报告等方式进行。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方案,经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进行。
第十六条 学期末结束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试在每学期最后两个教学周进行,具体考试日程由学校根据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课程的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核时间的,由教师提出,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 等教学实践环节可采取书面评阅,口头答辩,实训、实习表现,实习报告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五章 命题与制卷
第十九条 考试命题工作由各教研室负责。教研室组成命题小组统一命题、拟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函授站自主组织教学的课程,考试命题由该门课程任课教师负责。
第二十条 课程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题量适中,难易程度合理。
第二十一条 函授站自主组织教学的课程,试题由函授站在考前三周报学校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同一层次、教学时数相同并使用同一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课程,原则上应统一命题,在同一时间内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由我校教师命题的试题(含口试题签)必须在规定的命题时间内完成,交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
第六章 监考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考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考人员由学校选派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的教师或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所有课程考试实行主讲教师监考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课程考试期间委派工作人员对考试过程进行巡视、监督和检查,各函授站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考试期间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函授站不得随意拆分考点进行考试,不得无故取消考点考试,因特殊情况需在考试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成绩登录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构成比例、考核方法由继续教育学院在征求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培养方案以及学习形式决定,同时,任课教师应在开课第一周将考核方式告知本课堂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平时成绩是课程考核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依据学生的课堂表现、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验与操作、考勤等因素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在确定学生平时成绩时,应根据课程特点选定若干个因素进行评定,根据各因素重要性确定合适的权重。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学生平时成绩各评定因素的原始记录,并客观真实的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第三十一条 各函授站需在每学期期末按要求录入学生考试成绩,并将纸质成绩单盖章上报学校。
第三十二条 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总评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学生缓考、免修、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卷面考试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及时评阅试卷,并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成绩登录工作,并将成绩登记表和试卷一并交所在学院。专业实训、学年论文、教学实习等成绩也应及时录入。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应及时将试卷统一交继续教育学院存档,试卷保存期为毕业后三年。
第八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发布后两周内由所在函授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查卷,如确属分数统计错误、错登、漏登,予以更正。函授站如有分数统计错误、错登、漏登的情况,要将证明材料和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一并交由学校成绩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第三十六条 因为转专业等原因需要课程替代的课程,其已修课程的学分不得少于替代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后,若需成绩证明,可携本人身份证件和毕业资料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