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管理办法(中南大继教字【2019】1号)

发布者:刘以群发布时间:2019-11-14浏览次数:5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生源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是指全国成人高校招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以下简称“函授站”)是指经学校授权配合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支持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和各生源省(区、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拔,择优录取,确保生源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校内其他单位不得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名义自行设点招生。

第六条  学校成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招生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一)组长由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担任;

(二)成员由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设立专门的招生管理部门,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决定,组织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

第八条  函授站配合学校开展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和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工作。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努力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积极吸引优质生源。

第十条  学校与函授站按年度签订招生意向书,函授站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和咨询,积极组织生源。函授站的招生宣传必须以学校当年发布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为依据。

第十一条  函授站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就学制、招生对象、学籍管理、学历文凭与学位证书等政策另作解释,不得做任何超出招生简章的解释和承诺,不得增加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无关的其他宣传内容,不得跨地区开展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活动。如函授站违反上述规定,学校终止与其合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函授站依据自身的办学条件,向学校申报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函授站申报计划和办学条件,做好招生计划的调配和总规模的调控。

第十四条  学校负责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分省(区、市)招生计划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五章  招生报名

第十五条  全国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由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确定,逾期不补报。

第十六条  考生报名应严格遵照国家及当地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报名信息准确无误。

 

第六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生须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考试。

第十八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免试进入学校学习条件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学校同意,具备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可免试进入学校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学习;具备专科毕业文化程度的,可免试进入学校专科起点本科层次学习。

 

第七章  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录取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符合学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计划类型和层次。

第二十一条  在录取过程中出现特殊问题或发生重大情况的,录取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招生领导小组请示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信息安全保密。未经招生领导小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传递、泄露考生资料、公布录取信息和录取结果。录取工作结束以后,学校负责将录取名单上网,供考生查询,并将各生源省(区、市)录取分数线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负责录取通知书的设计、制作、保管、发放。录取通知书由学校直接发放考生。录取通知书的正本、副本加盖学校招生录取专用章方为有效。招生录取专用章的制作、保管、使用、更换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四条  招生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认真核对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签发的考生录取名册,录取名册副本应及时移送学校档案馆。

 

第八章  注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完成学费缴纳,未及时注册并缴纳学费的取消学籍。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及时对新生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凡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