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人教育学生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中南大继教字(2009)1号
为检查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督促成人教育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全面系统学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专业教学计划确定课程的考核方式。
第三条 考试、考查原则上在每学期进行。考试分正考、补考、清考三次。
第四条 课程考试(毕业论文除外)以笔试闭卷或开卷方式进行,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成绩评定以卷面为准。
第五条 考查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完成作业和测验情况、期中随堂笔试成绩,综合评定成绩。
第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或五级记分。课程考核成绩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卷面成绩占90%,平时成绩占10%。
第七条 平时成绩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参加面授情况、完成作业情况和期中测验情况评定。评定标准 :
(一)面授全勤5分,参加面授达该课程面授总学时数4/5者3分;
(二)按时完成作业,经批改或讲评符合要求者3分;
(三)按时参加期中测验,成绩合格者2分。
第八条 课程考核之前,函授站、夜大学、学工办须对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应予重修:
(一)请假(包括事假、病假)时间累计超过该课程面授时数l/2以上者;
(二)旷课达该课程面授时数l/3者;
(三)未按规定完成作业者;
(四)严重违犯纪律者。
第九条 课程考核工作应严密组织,严格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结合学年鉴定、毕业鉴定进行,只写评语,不打操行分。
第二章 补考、缓考、毕业清考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成绩只按及格或不及格记载,且应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时间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在考前持单位证明、本人申请,经函授站、夜大学、学工办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缓考。缓考按正常考试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为旷考。旷考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清考。
第十四条 考核舞弊、不交试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如本人对其错误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和清考申请,所在函授站、夜大学、学工办提出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在毕业前清考一次,记分时应注明“因舞弊清考”、“因不交试卷清考”等字样。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经正常考试、补考仍有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给予最后一次清考。
第十六条 补考、缓考、毕业清考均不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经补考、毕业清考仍有不及格课程者,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免修、免试
第十八条 学生按教学方案规定应修读、考试的课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继续教学院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一)复学、转站学生所学课程已通过学院组织的课程考核且成绩合格者;
(二)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其公共课、政治理论课、相同专业的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已通过转出学校考核并合格者;
(三)凡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证书者,在修同等学历时,所修课程与原修课程相同或近似,且达到学院要求者;
(四)入学前,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并取得与我校函授、夜大学、成人脱产班相同层次、相同专业本、专科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同课程的单科合格证者;
(五)入学前,在本校进修或参加单科函授、夜大学、成人脱产班学习,其所学课程的教学要求及讲授时数,与学校现行相同层次、相同专业教学方案要求相同者;
第十九条 免修、免试课程以原取得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考核成绩。
第二十条 相同学历层次的已修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试;高学历层次的已修课程可以作为申请低学历层次课程免修、免试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某门课程确属学有专长,可申请免修,直接参加课程考核,但考核成绩须在80分以上方为合格。否则应予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申请免修、免试课程的总数不得超过教学方案规定课程的20%。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免修、免试程序:
(一)申请免修、免试的学生必须于有关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向所在函授站、夜大学、学工办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函授、夜大生、成人脱产生免修、免试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提供相关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原毕业学校或原就读学校的学籍档案材料或教务部门提供的成绩证明);
(三)由学生所在函授站、夜大学、学工办审查相关材料,将证明材料和签署意见并加盖函授站、夜大学、学工办公章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函授、夜大生、成人脱产生免修、免试课程申请表》寄、送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四)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复核相关材料,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函授、夜大生、成人脱产生免修、免试课程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批准与否的信息及时反馈函授站、夜大学、学工办。
第四章 命题与阅卷
第二十四条 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试题由教研室组织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讲授内容、教材内容集体拟定,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批准。相同层次、相同授课时数的相同课程,不论是否为同一专业、同一地区开课,均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
第二十五条 试题覆盖范围应是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其深度、难度和份量要相当于全日制水平,补考、清考命题要求与期末考试相同。
第二十六条 每套试卷均应有三个层次的题目:
(一)基本题,为客观题部分,占30%,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技能的掌握程度;
(二)综合题,为主观题部分,占55%,考核学生理解能力、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提高题,为主观题部分,占15%,考核学生独立思考和创造性思维能力。
第二十七条 每门课程考试,必须有二套程度相当的A、B试卷和标准答案,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选定。
第二十八条 改卷任务由开设课程的教研室组织完成。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掌握评分标准,防止偏宽偏严、错评漏评,凡两个以上课堂统一考试的课程,均采取统一阅卷、流水作业的办法进行。
第三十条 阅卷完成后教研室应进行复查或抽查,发现问题须及时纠正;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一条 试卷须在送评之日起2周内评阅完毕,由评卷教师填写成绩登记表,连同全部试卷送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上网、归档。函授站、夜大学、学工办发给学生单科成绩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要求复核的,应在接到成绩通知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由教务科会同有关教研室处理,教师、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处理,学生不得查阅试卷。
第三十四条 已评阅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保存备查,保存期一年。
第六章 保密纪律
第三十五条 试卷印刷完毕以后,一律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装袋密封,考前由监考、巡视人员负责带至考场,在考试前5分钟当众启封,考毕密封试卷,由监考、巡视人员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转教研室组织评卷。
第三十六条 试卷在未考前系机密件,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安排专人保管,接触试卷的人员,要严格保守机密,任何人不得泄漏。
第三十七条 学校派出的监考、巡视人员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培训,严格遵照《监考守则》和《考场规则》,执行考务纪律。
第三十八条 对失密、泄密和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