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培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3-31浏览次数:6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在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作用,整合学校培训教育资源,打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培训品牌,规范培训教育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促进我校培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培训教育”是指由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举办的各种层次、各种形式、各种规格的非学历教育,包括各类培训班、职业资格证书班、考前辅导班、高级研修班、课程合格证书班等。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以学科建设为平台,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拓培训教育市场,为社会在职人员提供优质教育服务。学校各单位对外开展培训教育必须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名义举办。学校的培训教育基地设在首义校区。

  第四条  学校鼓励开展各种类型的高层次培训教育,即培训对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培训内容属高等教育范围的各类培训班,原则上不批准举办低层次培训教育。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我校培训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培训教育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归口管理。校内各单位举办培训教育须事前向继续教育学院进行申报、核准,领取统一的许可证编号后方可举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的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起草和修改培训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核我校培训教育办学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审核办学协议、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

  (三)负责培训班学员名单的统一登记、造册、存档;

  (四)学员结业时,负责核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培训教育结业证书或单科课程结业证书,可申请加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章;

  (五) 协调财务处,按学校规定落实各单位培训费用。

  第七条  培训教育举办单位的职责为:

  (一)负责培训项目的策划,组织招生报名工作;

  (二)负责确定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负责授课教师、授课场所等教学条件的落实;

  (四)负责培训教育办学的学员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后勤、教务、图书馆等部门须根据继续教育学院核准登记和同意开班的意见,负责为各类培训教育安排相应的住宿、教室和图书借阅服务,对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核准登记批准的培训班,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

 

第三章         办学资格

  第九条  我校专业性的培训教育的承办主体为各教学院系(含体育部)、专业硕士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校级研究机构和自修学院等,综合性的培训教育可适当交由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部或教务处组织,除此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或校外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包括二级单位)的名义举办培训教育。

  第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校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托我校教育资源独立在校内举办各类收费讲座和培训教育。

  第十一条  举办培训教育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办学须有固定的教学场地、符合教学要求的设备;

  (二)培训班须有举办单位专人负责管理,不允许转包办学或私人承包;

  (三)须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保证充足的教学课时,重视培训质量,并在培训结束后对授课教师和培训效果进行考评和总结;

  (四)须以校内教师为主体开展培训,对教师的授课行为给予规范;

  (五)其他相关要求。

 

第四章 申办、核准程序

  第十二条  培训教育举办单位必须事先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培训教育核准表》,报送合作办学协议书副本,将培训项目报继续教育学院核准登记,核准通过后方可进行招生、宣传和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培训教育举办名称可根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形式定名为培训班、进修班、研修(讨)班、讲习班等。但办学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学历(学位)或暗示带学历(学位)性质的字样。

  第十四条  各培训教育举办单位刊登或发布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或招生信息,须事先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培训教育招生广告核准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招生宣传。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刊登发布招生广告、招生简章以及各种招生信息。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教育的所有收入,按学校现行财务体制统一由学校财务处集中收费;培训教育办学所发生的所有支出,由办学单位根据学校财务制度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  培训教育办学收取的费用可以包括:(一)学员培训费;(二)学员住宿、就餐费;(三)教材费、资料费;(五)应收的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培训教育办学支出的费用可以包括:(一)广告及项目开发费;(二)教师授课的课时费;(三)聘用员工的工资、补贴;(四)授课教师的交通费;(五)结业证书制作费;(六)开学和结业典礼筹备、组织等费用;(七)教室租用费;(八)联系办学费用;(九)办公费用、管理费;(十)其它需要支出的费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培训教育办学收入事先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之后按学校规定返还举办单位。

 

第六章 日常管理与结业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全校培训教育项目的审核,并负责对举办单位的招生、教学、师资、结业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条  培训教育举办单位负责培训项目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招生宣传、报名、收费、教学组织和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培训教育学员登记表》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培训教育课程设置与任课教师情况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符合学校培训教育招生条件,并缴纳有关费用的学员方可进行登记,正式成为我校培训教育学员。学员培训成绩合格后,由继续教育学院颁发统一印制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培训教育结业证书或单科课程结业证书,加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章。各办学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印制结业证书。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规范我校培训教育秩序,提高培训教育质量,学校将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培训教育的教学过程、学员管理和办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每年底或学年末负责通报全校培训教育举办情况,开展培训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活动,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办学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有违法所得者,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办学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非法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培训教育,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核准擅自从事培训教育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资格证书的; 

  (五)教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学校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擅自更改办学名称、层次、类别的;

  (七)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