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中南大继教字〔2024〕2号)

发布者:潘攀发布时间:2025-03-25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教学点是指为满足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与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开展教学的场所。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是学校开展招生宣传、线下教学、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辅助教学活动的场所,是学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

第四条 校外教学点在业务上受学校领导,行政上隶属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受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设立的所有校外教学点。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承担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主体责任,牢牢把握办学权,发挥主导、监督与服务作用。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全方位指导和监督招生宣传工作;制定专业全程培养方案,对校外教学点的教学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审核聘用派遣授课老师、校外合作机构管理人员资格;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负责学生奖惩、毕业手续办理、学位申请等相关事宜;定期进行办学质量评估检查,对学生投诉进行专项核查;报批并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定期召开校外教学点工作会议,组织学习交流、研究解决问题。

第七条 设点单位负责落实办学资源配置,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负责校外教学点日常运行管理,及时反映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是学校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应当根据学校要求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政策法规,按照学校及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注重社会效益,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二)按学校安排统一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发布或提供虚假不实的信息。招生宣传的区域、专业、收费标准均须经学校授权后方可实施,必须为学校提供考生的准确信息。

(三)配合学校做好录取、学籍注册、学籍注销、学籍异动、学生奖惩、财务收支、毕业生电子注册、毕业证书发放、学位申请等事宜。

(四)严格按照专业全程培养方案,配合学校落实线上与线下教学、教学辅导、实践教学、考试等相关教学工作。

(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辅导教师、管理人员,配合学校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教学与管理规章制度。

(六)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七)严肃学风考纪和考勤考核,配合学校严格执行考试考务管理,为学生提供考试指导与服务,及时解决考场突发状况。

(八)构建良好的学习环境,加强日常学业辅导和教学支持服务,畅通学生咨询渠道,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学业预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设点单位须具备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点单位原则上应当是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高等职业学校、中职学校、优质技工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等院校,或是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此类教学点仅面向该单位内部员工招生,不得面向社会招生),办学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辅助教师和管理人员,保障校外教学点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

(三)具有固定的教学场地,符合要求的教学条件和学习环境,能够提供相应的实训实习条件;场地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和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四)具备教育部、各省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在经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目录中合理确定各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

第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请求设立校外教学点的单位应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合作办学意愿、基本办学条件、生源情况论证、师资与管理队伍情况、与其他高校实际合作情况、希望合作的专业等。

2.设点单位有效的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供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与实际办学责任人的身份证件等。

3.用作校外教学点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并附有消防部门对办学场所检查的合格文件。

(二)学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

(三)对符合设点条件单位的考察结果经院、校两级会议审议,其结果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表。

2.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

3.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4.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5.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6.设点单位承诺书。

7.学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联合办学协议。

8.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9.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此外,学校跨省设置的校外教学点需提前取得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意见,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委托函等或列入“双一流”建设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联合办学协议须经学校统一审批,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三)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在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等。

(五)学校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将校外教学点纳入学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并对校外教学点配合开展的教育教学、考试考核、论文指导、学生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实施质量监控,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学习支持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配备师德师风良好、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队伍,师生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要求。主讲教师由学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学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由学校认定。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教学要求,采用线上教学与线下面授教学、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等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负责建设、维护和完善线上教学平台及课程资源,各专业线下课程面授按照教育部专业备案确定的学时比例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生前置学历资格、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查制度,确保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颁发的规范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学校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教育收费公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若上级主管部门发布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园统一支付平台”是学生缴纳学费的唯一途径,学生应在当年缴纳本学年学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收、代缴学费,不得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设点单位应严格执行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约定的费用分配比例。各校外教学点的经费,应主要用于校外教学点的招生、教学、管理和办学条件改善等。



第六章 校外教学点的整改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在办学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根据违规程度实行口头警告、限期整改、限制或暂停招生。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或在办学过程中严重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相关程序予以撤销。对进入整改程序的校外教学点进行内部通报,对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将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整改:

(一)办学指导思想出现偏差,未按照规范办学,存在明显不稳定因素的。

(二)存在虚假宣传、超出授权区域或专业招生等违反规定行为的。

(三)不按要求执行教学计划,考务、成绩管理、学籍管理混乱,学生投诉较多的。

(四)未按学校要求使用盗版教材或违规使用教材的。

(五)以学校校外教学点名义从事超出联合办学协议规定的活动的。

(六)代收学生学费、多收费或乱收费的。

(七)未按学校要求进行招生或招生数量较少的。

(八)其他应当整改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办学指导思想错误,经整改仍然出现发布虚假信息,严重违规办学,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负面影响的。

(二)长期不认真执行教学管理规定,教学与管理中弄虚作假,有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消极影响的。

(三)办学水平评估不合格,在整改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或因生源过少不能保证正常办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愿或不能履行协议的。

(六)校外教学点提出撤销申请并经学校同意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7日起执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中南大继教字〔2019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