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7-02浏览次数: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33号令》.doc
补充说明:
为严厉打击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凡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一经发现,当次所有考试成绩无效;凡在考场内使用手机作弊,一经发现,停考三年。